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