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