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管理第十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