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整理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分送有关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