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分组会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