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