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规立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民族与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外侨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法规立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