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故意毁损供水设施、盗水数额巨大等危害城镇供水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