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