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