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