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