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