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例结构、条文及用语是否合理准确规范。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