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