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用水单位经依法审批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