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