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