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