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