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