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