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