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