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