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