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