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逐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学技术投入同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科学技术投入的人均水平应当高于全省人均水平,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二以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