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截留。

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