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参与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验收。

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决算报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