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基金等基金。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