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