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