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湾里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由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湾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