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