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全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