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统计、科技、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