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