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在低碳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低碳经济示范区、低碳示范城镇、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示范社区、低碳示范学校等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