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废弃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本部门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