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经认定为报废的;(二)经认定为无主的;(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