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摆放非机动车等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设置地桩、地锁等占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三)毁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