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摆放非机动车等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地桩、地锁等占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三)毁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