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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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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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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