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等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影响广播电视设施运行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