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