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纠纷化解主体,可以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