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等纠纷化解组织建设,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