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