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