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废弃物处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