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