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单位和个人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