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垃圾收集设施以及收集点、转运站等定期消毒灭害,并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